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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划分
企业划分类型
为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办法,共划分为A、B、C、D四类企业。具体规定如下:
1、A类企业
日常申报可以在不提供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单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出口退税。但在年度终了时,须将这些资料补齐。
该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 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的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⑵ 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⑶ 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⑷ 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⑸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2、B类企业
日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以不提供收汇核销单,但必须提供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在年度终了时,须将未收齐的收汇核销单补齐。
该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 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
⑵ 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⑶ 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⑷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3、C类企业
日常申报必须提供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和收汇核销单才能办理出口退税。
该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 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⑵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4、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管理办法
1、A类、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后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如在一定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本通知条件的B类企业不足10户的,可在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中选定,补足10户。
2、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1年1审制。
3、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丧失A类、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还要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