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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以实现AEO互认为“一带一路”贸易企业再添红利

发布日期:2017-11-14 11:12:29

中以实现AEO互认为“一带一路”贸易企业再添红利

2017-11-13 青岛海关12360热线

中国海关总署与以色列税务总局于11月7日在北京签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安排自参与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此,中国海关对外签署的AEO互认国家(地区)增加到34个,这是海关系统认真落实十九大精神,推进“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和贸易便利化的实践行动。

根据规定,中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便利条件。

什么是AEO?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即“经认证的经营者”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管理良好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通关便利。

两国海关实现AEO互认后,本国企业出口货物到AEO互认的国家时,可同时享受到本国海关和对方海关提供的进出口通关便利,从而显著降低高信用企业的通关及物流成本,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并显著提升国际供应链安全便利化水平。

中-以互认历程
2014年初2014年5月2016年9月2017年5月2017年11月7日
开展与以色列海关的AEO互认磋商在以色列和中国举行了系列工作组会议,共同完成了AEO制度比对、实施认证观摩、便利措施和IT数据交换等多项议题的磋商正式签署AEO互认安排
注: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互认对象
中国海关总署以色列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中的“高级认证企业”以色列税务总局AEO制度中的“AEO企业”

中国海关总署-以色列税务总局AEO互认便利条件

1.降低进口查验率

2.进口货物优先通关

3.在各自项目下指定海关关员处理与项目成员货物通关相关的事宜

4.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办理手续

中以贸易近况

以色列是中东地区联系亚洲和欧洲的纽带,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和参与国,也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

中国海关自2008年建立AEO制度以来,发展迅速,已步入AEO制度及互认工作的先进国家行列。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与34个国家和地区达成AEO互认安排。包括:欧盟28个成员国、新加坡、韩国、瑞士、新西兰、以色列、中国香港。

据统计,我国AEO企业货物出口到上述互认国家(地区)时,查验率降低60%-80%。通关时间通关成本降低50%以上

当前,中国海关正在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土耳其、蒙古等“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国家以及美国、日本等重要贸易国家海关开展AEO互认磋商,力争2020年前完成与“一带一路”沿线所有与我有AEO合作意愿国家的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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