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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一期《当“功能机组”遇到“不完整品”》的帖子里,有读者朋友提出能否“结合实例详细讲解下”。其实不用在现实世界里找,事实上十六类总注释七给出的十四个例子(13个正面案例和1个反面案例,以下称为案例清单)已经能总结出足够多的规律和启示了。
比如,从构成部件和最终机组之间归类税号的关系来考虑,案例清单分为两类:
(一)如3(灌溉系统)、5(酿酒机器)、7(沥青拌和设备)等案例所示,都以一台(或在同一税目下列为同一功能的几台)核心机器为主体,其余的辅助设备都是为了能让核心机器实现功能而提供帮助的机器,但不带起辅助功能的装置。整体上这些商品组合后只有一个某税目列名功能,没有两个或以上交替或互补的功能。
一套灌溉系统,其核心装置就是数量不等的喷射器,归入84.24项下,过滤器是过滤喷洒液体的,阀是控制通断的,管道将液体从源头送到喷射装置,即使再带上泵作为动力源。所有这些商品多是为了最终实现液体能被喷洒植物上这一功能而存在的,在这套系统里也不存在和喷射功能形成交替或互补的其他功能,因此组合后构成(也仅构成)税目84.24项下列名的功能,视为功能机组一并归类。
(三)灌溉系统,包括由过滤器、喷射器、计量阀等组成的控制站、地下分布支管及地面网络(品目84.24)。
一套酿酒机器,虽然催芽机、麦芽浆桶这些设备在商品意义上功能还略有不同,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同属于税目84.38列名的酿酒机器,在这一组核心机器的基础上,再带上管道(液体的传输)、阀门(流量的控制)等其他附件,都为了实现税目84.38列名的酿酒功能而无其他与84.38交替或互补的功能,因此可以按功能机组一并归类。同时还提及,现代酿酒设备必须装配的装填、封口和贴标签机器。即使一同报验配合使用,但是本身功能(列于84.22)相对于酿酒机器来说是一种不同的起互补作用的新功能,所以要分别归类。
同理,同为酿酒机器(商品意义上)的恒温冷却型发酵桶,由于在法律条文中属于税目84.19列名的设备,当催芽机、麦芽浆桶等一系列机器和发酵桶一同报验时,发酵桶作为一个实现和酿酒存在交替关系的另一种功能的机器,应单独归类。
(五)酿酒机器,主要包括催芽机、麦芽压碎机、麦芽浆桶、滤酒桶(品目84.38)。但辅助机器(例如,装瓶机、标签印刷机)不应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其他相应品目。
(二)如4(挤奶机器)、9(焊接机器)等案例所示,每一个组成部件都属于不同的税目,但组合后刚好构成某个税目列名的功能。这种情况非常很少,一般都是一台机器呈分散布置的情况。
一台最简单的焊接机器,只有简单的两部份:焊钳和变压器,两者以电缆连接。虽然人们常识中往往认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机器而不是机组,但根据注释条文,这已是一个典型的功能机组。焊钳单独报验归入85.15的零件子目,而变压器属于税目85.04项下的商品,组合后构成税目85.15列名的电气焊接功能,故按功能机组一并归类。
(九)焊接设备,由焊头或焊钳组成,配有变压器、发电机或整流器,用以供电(品目85.15)。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下列观点:
1、对于工业领域所谓的机组或生产线来说,其中的多台机器想要满足功能机组的定义,绝大多数都符合本文第一(一)款的硬件架构,即除去核心机器,所有的辅助设备都是构成整个机组唯一功能的一部分,而没有构成其他能和这个唯一功能构成互补关系的辅助功能。
2、进一步的,机组≠功能机组,辅助机器≠有辅助功能的机器,法律语言的严谨和刻板在功能机组判定的实例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3、一个机电商品里由于使用方便有几个部件呈分散布置,这很常见。多数情况下我们在归类中会用套装或直接将其视为一台机器。但是其归类的依据必须要优先考虑是否适用功能机组,当然还有“成套零售”的概念。
文章来源:上海归类分中心 上海海关易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