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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关检融合整合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8-02 11:58:31

关于明确关检融合整合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国通关一体化,优化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就关检融合整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项目进口申报范围

对于需实施检验检疫的一般进口货物,报关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如实申报,新报关单申报时,填写检验检疫项目,具体填写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2018年第60号)。需实施检验检疫范围如下:

(1)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含A的;

2)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3612),产品为医疗器械,HS编码范围详见附件1

3)进口成套设备,货物属性为成套设备;

4)进口以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HS编码范围详见附件2

5)进口危险化学品;

6)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或植物铺垫材料的;

7)来自传染病疫区的进境货物详见附件3

(8)所有进口拼箱货物;

(9)所有进口旧品,货物属性为旧品的;

(10)所有的进口有机认证产品;

(11)所有退运货物。

二、检验检疫项目进口申报模式

1)一般进出口货物通过单一窗口实施统一申报。

2)过境货物、逐批申报的加工贸易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货物)、展品、需实施检验检疫的快件、邮寄物,进口机动车登检、不涉密的军品,需实施检验检疫的使馆自用物品、个人自用物品,集装箱空箱,伴侣动物,尸体棺柩等11类业务,仍维持原申报模式不变,按原申报模式和渠道进行申报

三、出口检验检疫货物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2018年第89号)实施。

对于上述事宜,总署另有规定的,以总署规定为准。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2018年7月30日

附件1:医疗器械参考HS编码.xls

附件2: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117号公告(关于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等规定有关问题).doc

附件3:目前有效的传染病疫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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