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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与DAT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的两个术语,上周我们已经详细介绍了DAT术语,那么与它一字之差的DAP又代表着什么呢?
DAP—Delivered at Place(...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运输工具上待卸下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该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划重点了!上面提到“待卸下的货物”,也就是说卖方不需要卸货,而是直接在抵达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向买方交货。
关于DAP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我们来看一张表:
术语 | 交货地点 | 办理租船、订舱 | 办理保险 | 支付运费 | 支付保费 | 风险/费用划分界限 | 出口清关责任与费用 | 进口报关责任与费用 | 适用的运输方式 |
DAP | 进口国指定目的地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货物交买方处置 | 卖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DAT | 进口国指定运输终端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货物交买方处置 | 卖方 | 买方 | 任何运输方式 |
通过上面的对比可以看出,DAT与DAP买卖双方的义务完全一样,那么问题来了,它们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1、DAP术语下卖方不需要卸货,直接在运输工具上向买方交货。而在DAT术语下,卖方则必须先卸货,才能完成交货。通过上面的对比可以看出,DAT与DAP买卖双方的义务完全一样,那么问题来了,它们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2、DAP术语下的“目的地”更加宽泛,既可以是“运输终端”(某种运输方式的终点站),也可以是进口国内其他任意的指定地点;而DAT只能是“运输终端”
3、DAP的风险划分界限在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而DAT是在货物从运抵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来之后。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我国东北某外贸公司于2017年9月按照“DAP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我方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铁路货运站接收货物,发现我方未支付卸货费用,只得自行支付并收货。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2018年1月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方向我方发电通知:1.卖方未支付卸货费用,要求从货款中扣除。2.卖方违反交货期并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是按时交货的,并以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赔偿。
请问:本案例中买方要求是否合理?卖方有无违约情况?
答案:
1、买方的要求1不合理,DAP是指卖方在目的地,将运输工具上待卸下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因此我方应拒绝支付卸货费。
2、卖方违约。DAP交货时间和风险划分以货交进口商为界,卖方应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本案例应以货物到达满洲里的时间和情况为准,因此卖方迟交货,同时数量短量的情况形成违约。
PS:此案例中,尽管采用了DAP,卖方不用承担卸货费用,但合同中最好明确规定卸货费用由谁承担。主要是因为有些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出口方承担卸货费用,这与《2010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太一致。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卸货费由谁承担,这样可以避免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