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洞察报告
海外本土推广
建站营销服务
一体化物流服务
供应链管理SAAS工具
归类服务
AEO咨询
定制培训
低碳咨询
海外本土推广
其他


所谓交货时间,顾名思义就是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在FOB、CIF、FCA、CPT和CIP等合同中,通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在买卖合同中,原则上必须具体地、明确地作出规定。但国际货运情况错综复杂,并且有很多不可控因素,想要保证在规定的某一天将货物装运是很难的,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一般不会规定某一个具体日期,而是常用以下几种做法:
1.规定某月装运
这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作法,例如:
20xx年3月装
Shipment during March,20...
按此规定,卖方可在20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这一段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装运出口。
2.规定跨月装运
有时所规定的装运期,可从某月跨到下月,甚至更后的月份,例如:
20xx年2/3/4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Feb./Mar./Apr.20...
按此规定,卖方可从20xx年2月1日至4月30日这段期间内任何时间装运。
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即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迟装运的期限,此期限既可以是某月的月底,也可以是某一天,例如:
20xx年5月底或以前装运
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
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在20xx年5月31日或于此日前的任何日期装运。
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交易,或者买方资信情况欠佳或对其不够了解,可以使用该做法,例如:
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但是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的期限,例如:
买方必须最迟于6月15日将有关信用证开抵卖方
The Buyers must open the relative L/C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June 15th
如果不规定信用证开到期限,则可能由于买方拖延开证,使卖方无法及时安排生产、装运,而陷于被动。
以上是四种最常见的方法,另外还有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具备某一条件等等。总之,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根据市场需要,商品性质和当时的运输条件、生产供应的可能以及买卖双方的特定情况和要求等,进行全面考虑,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