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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专家说风险》第209期,结合三个典型案例,说了有的企业为降低贸易成本,将所进口的商品归入“零关税”的税则品目项下,不仅被海关业务现场补税,而且还转缉私处理。
2019年1月1日,我国调整部分进出口关税。
一是对700余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包括对杂粕和部分药品生产原料实施零关税。
二是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对国内发展亟须的航空发动机、汽车生产线焊接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天然饲草、天然铀等资源性产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是对原产于23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
四是对化肥、磷灰石、铁矿砂、矿渣、煤焦油、木浆等94项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五是2019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298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四步降税,同时对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暂定税率作相应调整。
调整部分进出口关税对于进出口企业无疑是一份红利,但是有的企业由于其进口商品本身和商品原产地难以享有零关税或者协定税率,于是就通过改变进口商品规格,使得商品税率降低的方式来解决。
案 例 解 析
案例一:
如某车身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弯曲机用连接盒”,申报的商品编号为8536.9011.00(工作电压不超过36伏的接插件,进口为零关税),申报货值共计338万日元,企业申报的单价达5.6万日元/台。
在审核单据发现,该企业申报的单价远大于常见的电路连接装置的价格,该商品可能为电力控制设备。经海关查验认定该商品为工作电压<1000V的电气控制箱,应归入商品编号8537.1090.90(其他电力控制或分配的装置,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线路,关税税率8%),补税2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集成电路”,申报的商品编号为8542311110(多元件集成电路中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机器及组件、电讯设备用的具有变流动能的半导体模块,进口为零关税),申报的货值共计18万欧元。
海关审单人员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商品型号,怀疑该商品为用作控制等功能的电路板,经海关布控查验,该商品实为变频器用电路板,应归入商品编号8504909090(其他静止式变流器及电感器零件,进口关税率4%),共计补税7万余元人民币。
案例三:
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基板收纳器”、“基板供给器”、“制品供给器”等三项商品,申报的商品编号为8479.8999.90(税则84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设备,进口为零关税),申报货值共计10万美元。
经审核申报单据,三项商品可以构成品目8428项下的物料输送设备,经布控查验,该公司所进口的商品确为物料输送机器,应归入商品编号8428.9090.90(其他升降、搬运、装卸机械,进口关税率5%),补税3.5元人民币。
进口货物享有零关税,确实可以大幅降低贸易成本,但不该享有零关税的商品,千万不要动歪脑筋,因为海关日渐严密的风控管理体系和货物放行后的常规核查与专项稽查,使得这个违规风险实在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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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翁文洪
图片来源:网络
文章来源:绿道跨境电商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