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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之后,一下子就忙碌了起来。相关的风险管控课程排到了四月中旬,还有两家企业原定于三月的课程只能推迟到五月。这些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纷纷相约风险管控课程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通过风险管控的课程,提升全员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二是通过对近期出现的违规案例进行剖析,分析出现的原由来,提出规避预案。
在与企业沟通的过程中发现,这些企业近期连续两次查验更改报关单,或者出现三次及以上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此,从第三次出现开始就遭遇到了海关“两简案件”的处理。
“两简案件”简单地说就是“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8号)第二条:
简单案件 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简易程序案件 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案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两简案件”所处罚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处罚条例》中明确的违规行为主要是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5条申报不实的行为之一,即将被缉私部门立案处理。但企业的违法行为未达到海关规定的立案数额的,缉私部门将不予立案,但是如有当事人连续12个月内3次及以上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就会实施“两简案件”的处理。
我们在前几期的《专家说风险》都提到,海关20年来的3次通关制度改革,通过建立税收征管中心、风险防控中心,以及将来的稽查中心,将自身打造成具有识别、发现、处置和防控能力的风险管理体系,也就是说,海关将以往所有面临的所有可能发生的通关风险规避在海关申报系统之外。可20年间,企业却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经济和技术实力,以及人员能力建立如此的风险防控体系。
为此,希望海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进出口企业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予以查处的同时,对进出口企业因疑难商品归类专业性不够导致的差错,给予更多的谅解和帮辅。而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在提升自身国际贸易和通关业务的专业性的同时,更是应当建立贸易合规和风险防控制度,通过设立风险防控岗位和专业风险防控人员,管控贸易和通关风险。当然,也可以向专业关务管理企业做咨询,或委托其代为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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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翁文洪
图片来源:网络
文章来源:绿道跨境电商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