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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专家说风险》我们结合3月1日起实施的中智自贸协定的升级,说了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协定关税,以及海关对于关税税率的适用原则。不管是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还是反倾销、中美加税税率,都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着直接关系,为此进出口货物的产地证就显得尤为重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申办、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请,并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所以,今天我们重点说说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200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的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在判定完全在一个国家获得的货物上,相对还是比较容易,主要有以下条件:
1、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2、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
3、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
4、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5、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6、在该国(地区)获得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获得的产品;
11、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从以上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对于不是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1、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
2、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对于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税则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或者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原产地可以认定为加工国。虽然经过某一国(地区)加工后,但在确定其原产国并不考虑其加工或者处理国的,有以下情况:
1、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2、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3、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4、对于需要征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加工和处理。
对于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可以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其原产地不影响所装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对于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正常数量配备的可以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附件、备件、工具等,且不能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应按照规定确定其原产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其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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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翁文洪
文章来源:绿道跨境电商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