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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披露”是降低企业违规风险的重要方式

发布日期:2019-04-15 09:32:47
  在上周企业的关务研讨会上,咨询的重点基本上都聚焦都在商品归类上,也有几家企业提出了“主动披露”的议题,其中一家企业通过自查已经发现问题,也正在犹豫要不要向海关主动披露。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第670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海关稽查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海关稽查条例还是有很多亮点的,如规定了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海关稽查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以及被稽查人也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出具专业结论,还有就是确立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

什么是主动披露?

   主动披露 是指企业在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基础上,对照海关监管要求,通过自我检查,主动将存在问题报告海关,海关对企业主动披露问题落实从宽处理政策的一种管理模式。

  《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被海关认定 不属于 主动披露:

一是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是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是企业的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其实评判主动披露的标准很简单,一是以海关是否送达《稽查通知书》为判定标准。如企业通过自查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在海关《稽查通知书》下发到企业之前向海关报告,就属于企业主动披露行为。反之,则不属于。二是海关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自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且海关尚未掌握相关事实,主动如实向海关书面报告。

主动披露的好处

  根据《稽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中的“5万元”修改为“50万元”,从5万到50万的上升幅度十分可观,十分有利于推动企业为维持自身信用形象、向海关主动披露其违规行为,对主动披露制度真正落地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主动披露可以使企业从被动海关稽查到主动向海关报告,在补交相应的税款外,可以免除滞纳金以及罚款的处理。税款滞纳金和海关罚款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会造成一定损失,特别是企业辛辛苦苦获取AEO信用认证也会因此降低。对于因为不熟悉海关规定而无意识违规的企业来说,会觉得冤枉。

  2018年,国务院下发了《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针对主动披露制度执行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1、对自报自缴企业自行发现并提出申请的涉税申报错误,经海关认定确属主动披露的,不做案件处罚;

  2、进出口企业、单位在适用“提前申报”、“自报自缴”或“四自一简”业务模式下,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免予处罚。

  海关容错机制的有效落实,将提升企业获得感。希望广大企业能够用好用足政策,规范企业自身进出口行为,为自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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