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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58号公告,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发布后引起了企业的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给出答案,请看:
一、为什么要出台2019年第58号公告?
第一
过去对进口货物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规定比较笼统,难以满足企业自报自缴的需要。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对如何填报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如何申报及何时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等予以明确规定,为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合规申报、依法纳税提供了明确路径,便于企业自报自缴,有利于加快通关速度,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二
特许权使用费普遍存在费用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的特点,海关总署今年1月发布2019年第20号公告,创新增设“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监管方式,改以往的“后续补税”为“后续征税”,充分考虑了特许权使用费普遍存在后需支付的客观情况。同时,58号公告明确,对企业在每次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申报纳税的不加收滞纳金,体现了“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
第三
建立进口货物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制度,企业在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主动向海关申报纳税,海关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受理申报纳税、后续征税及监控管理,有利于强化企业如实申报、依法纳税意识,也有利于提升海关监管效能。
二、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下属权利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常见类型如下:
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二章第三节。
三、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的条件是什么?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关键看是否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
♦其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例1:我国买方向国外卖方购买一台专利方法制造的机器,卖方以不包括专利费的价格向买方进行销售,但同时要求买方向持有专利权的第三方支付专利费。
分析:
在本案中,销售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是买方必须向第三方支付专利费,因此,专利费构成了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同时,买方购买的机器是用上述专利方法制造的,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专利费与进口货物有关。该笔专利费属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划重点一
根据第58号公告第一条,只有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才需要按照公告要求申报。
划重点二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专业性较强,实际贸易情况复杂。为帮助企业解决认定难问题,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问题提供价格预裁定服务,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
四、如何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与进口货物同时申报
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
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杂费”栏目,填报已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划重点
如果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内,并且在货物销售合同/协议和特许权许可合同/协议中均没有量化分割条款,可一并申报在“总价”栏中,无需填报在“杂费”栏。
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
在每次支付(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报《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相关内容
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划重点
如果原进口报关单未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选择“是”,则后期不能按照“后续征税”方式申报。企业发现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情事的,可以采取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报告。
五、海关对应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征税款?
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经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海关按照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例2:国内A企业与国外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货物并在货物进口前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10000欧元。货物与2019年6月1日申报进口;2019年6月1日货物进口适用关税税率10%,增值税率13%,汇率8。
分析:
A企业申报时应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填制“是”,在“杂费”栏填制10000欧元,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关税10000*8*0.1=8000元,征收增值税(10000*8+8000)*0.13=11440元。
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纳税义务人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海关按照每次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例3:国内A企业与国外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货物并在货物进口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10000欧元。货物与2019年5月1日申报进口,特许权使用费与2019年6月1日对外支付,A企业与2019年6月26日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2019年5月1日货物进口适用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汇率8;2019年6月26日货物进口适用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汇率8.5。
分析:A企业申报进口时应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填制“是”;A企业应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30日内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并填报《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关税10000*8.5*0.1=8500元,征收增值税(10000*8.5+8500)*0.13=12155元。
划重点
每次支付时间指特许权使用费实付日期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应付日期,两者日期不一致的,以靠前的日期为支付时间。
六、未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规定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会怎样?
因纳税人未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按照该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但未按照该公告第四条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之日或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再次提醒
企业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存在疑问的,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
供稿:青岛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文章来源:南京宏康报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