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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70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是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是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是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是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是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首次进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通过标签管理系统取得标签备案号,进口商凭产品报检号,从进口口岸施检部门领取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凭证。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就可以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70号公告的发布,进口商不再向海关进行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企业自行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但是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检验不合格,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会暂扣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经检验不符合标签标准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如通过加贴方式进行整改的,必须确保所加贴标签信息内容与原标签内容(包括被覆盖的原标签信息)相符。
下面我们就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从定义可见,预包装食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先定量包装,一种是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预包装食品的两种形式都要求预先定量,预先定量是预包装食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区别于散装食品最鲜明的标志。可见,判断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关键看“预先定量”,是否“定量”很重要。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明确指出,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可见,预先定量指的是在包装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即量值是一定的。如果产品经过包装后,量值不一定,不能称得上预先定量。比如,超市里把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后,经过称重,在包装上标明净含量,但是同一种产品每包次的净含量却又不统一,就不能称得上“预先定量”,即还是散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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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翁文洪
图片来源:网络
文章来源:南京宏康报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