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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那些事(上)

发布日期:2019-05-20 13:32:07

  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征关税、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减免关税是海关全部或部分免除应税货品纳税人的关税给付义务的一种行政措施。我国海关一般将减免税分为三类,即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海关法》《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中所规定的给予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减免。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进出口货物属于法定减免税的,进出口人或代理人无需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征税人员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和报关单证按规定直接给予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也不作减免税统计。

  《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对关税税额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料免征其关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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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我们说说特定减免税。《关税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其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其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税、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在这一特别限定的区域内使用。如海关监管的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港区等。

  特定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专门规定的企业使用。如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

  特定用途是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用途。如国内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科教用品项目、残疾人专用品等。

  特定减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海关监管货物包括海关监管时限内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货物、转运货物、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海关监管货物都是有监管期限的: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期限是自申报到放行结束。

  保税货物的监管期限是自进境开始到核销结关结束。

  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期限是自进出境到复运出进境或者转为实际进出境结束。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是自进境到监管期限满或纳税后解除监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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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海关总署颁布第51号公告,调整了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其中船舶、飞机为8年;机动车辆为6年;其他货物为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就会自动解除海关监管。不过,即便已不在海关监管期限,但企业仍要注意: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所以,请一定妥善保管好相关单证材料。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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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翁文洪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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