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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期 】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必须在海关监管下,严格按照“特定区域、特定企业、特定用途”原则等海关监管要求进行使用和处置,任何未经海关许可的处置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海关后续监管要求的行为,进而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
如某企业向海关申请免税进口一套生产设备,由于该设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且需要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海关凭项目的备案证明、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可研批复文件等材料以及其他申请材料,对照《产业目录》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办理限上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
该套设备进口以后,由于该公司生产产品的市场发生变化,需求出现大量的萎缩,于是该公司将其进口的减免税设备使用于确认书列明项目之外的生产用途,也就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改变了主管部门审批的特定用途。此生产用途由于不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因此不能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政策。经海关审核,该公司擅自移作他用货物价值人民币约3200万元,涉及移作他用期间税款人民币280万元。
该公司违反《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将海关监管设备擅自移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A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60万元(涉案货物价值的5%)。同时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办理补缴税款280万,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绝大多数都具有明确的指向,即规定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商品以及相关条件。为了正确执行国家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海关需要审核确认进口有关货物的单位(货物所有人)是否具备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以及相关进口货物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条件。但审核确认上述情况需要一定时间,在进口通关环节的有限时间内难以完成,为了不影响进口减免税货物单位的生产、科研等活动,需提前进行上述审核确认工作。
临时减免税 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出口应税货物特别给予的关税减免。临时减免一般必须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必要的证明资料,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后,转报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核批准。
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
(4)救灾物资;
(5)三资企业;
(6)内资项目;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8)加工贸易设备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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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翁文洪
图片来源:网络
文章来源:南京宏康报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