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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的专家说风险,我们详细说了溢短装的基本概念和海关对于贸易中出现溢短装的认定和相关规定。今天我们说说进出口货物如果出现溢短装,该怎么办?
申报前发现“溢短装”
散装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前如发现“溢短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通关中发现“溢短装”
散装的进出口货物在通关中发现溢短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第二十七条规定: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在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以内的,或者短装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数量计征税款。如溢短装超过合同、发票标明数量3%的,海关应当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实际进出口数量计征税款。
放行后发现“溢短装”
散装的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发现溢短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非散装货物在通关中发现“溢短装”
如果非散装货物在通关过程中出现溢短装,根据我多年的工作经验,对于进口货物出现“短”,海关会在查验记录上有记载,企业可以再补充进口。但是对于进口货物出现“溢”和出口货物出现“短”,因涉及进口关税和出口退税,海关一般情况下,按照申报不实处理进行处理,特别是海关经过查验发现的数量的单货不相符。如果涉税超过海关规定的漏税数额就会转缉私做相应处理,如果没有达到海关规定的漏税数额,一年内如出现第三次因海关查验而产生的删改单,海关会按照“两简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两简”案件是指:简单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简易程序案件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果海关没有查验货物,进出口企业在海关放行后发现货物出现溢短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第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包括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如何认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六条中明确表述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品名及编码;
数量、价格;
经营单位;
贸易方式;
输方式;
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境内目的地;
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货源地;
进出口日期;
关别;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统计项目。
也就是说上面这些统计项目申报不实都会对海关统计的产生影响,只要是改动就是影响统计了。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但是修改报关单有可能面临海关的“两简案件”的处理。因此,建议进出口企业对于非散装货物,一定不要出现溢短装,不仅是一般贸易货物,加工贸易也如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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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翁文洪
图片来源:网络
文章来源:南京宏康报关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