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洞察报告
海外本土推广
建站营销服务
一体化物流服务
供应链管理SAAS工具
归类服务
AEO咨询
定制培训
低碳咨询
海外本土推广
其他


第 298 期
7月9日,天津海关缉私局与天津报关协会联合召开了主题调研活动, 有涉及报关、货代、仓储等17家企业参加活动,并就缉私案件征收保证金金额比例、“两简案件”和一般案件的处理时间、海关处罚依据,以及归类预裁定可否作为减轻处罚依据等问题,与缉私局负责法制的领导和负责人进行了交流。期间交流问题的主要焦点是今年以来,全国很多企业都因为一年内因海关查验而出现了第三次删改单后,被移交缉私部门按照“两简案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在缉私局与企业的交流中,有两个关键点,希望缉私部门在今后处理“两简案件”过程中应予以考虑。今天我们先说说第一点:商品预归类应该继续作为缉私部门处理案件的依据。
进出口商品归类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因商品的构造、性能、用途、材料等多种因素,且商品的税率不同也会影响到企业的贸易成本的高低,因此海关与企业经常会出现不同的商品编码认定。一旦出现海关认定的商品编码与企业申报不同,企业会面临两种情况:
一是商品编码修订影响进口税率和出口退税税率出现了税差,如税额超过2000元,现场海关就会按照一般案件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二是商品编码虽然变更,并没有出现税率变化,现场只是做了报关单删改处理,但是此删改单一年内不能出现第三次,那样也会移交缉私部门按照“两简案件”处理
以往,缉私部门在做案件处理的时候,会考虑企业是否在申报前做预归类,如做过预归类则就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以处罚。2018年10月,海关总署发布了2018年的第138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也就是意味着自2000年开始施行的预归类工作就此终结了,同时意味着缉私部门也将归类预裁定作为对企业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依据。海关的商品预归类虽然没有了,企业还是可以通过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来解决其商品归类疑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但是商业活动瞬息万变,进出口企业很难提前三个月就对某批进出口货物进行安排,甚至在三个月后进出口的商品也与之前的商品有所不同,造成企业不得不撤回申请或重新申请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虽然《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确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在3个月内申请,但是是否批准取决于海关的自由裁量,增加了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海关从事归类预裁定的人员数量设置不可能满足当前企业对于预裁定的需求,所以企业申请时间相对较长,加上之前要三个月之前申请,企业在进出口商品时效上难以做出预裁定的申请。
当下,很多进出口企业对于难以确定的商品编码,只能通过第三方专业咨询公司做商品预归类,以便做出相对正确的商品归类,一方面控制企业税收成本;另一方面因商品编码申报错误而导致海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南京宏康报关有限公司:全国首批商品预归类单位
自2007年,中国报关协会颁发了第一批“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单位”证书,具有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单位资质的,可以为企业提供社会化的预归类咨询服务或出具书面《预归类意见书》。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对《预归类意见书》中的归类意见一般予以认可。2015年,海关总署明确对预归类服务单位及人员不再进行考试和资质授予,规定不再对社会化预归类服务实施职能管理,并废止了以往有关预归类服务的文件。
虽然,海关不再进行对社会化预归类管理,但是市场依据有预归类的需求,也就是目前全国有很多的企业作为第三方,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做商品预归类咨询和出具《预归类意见书》。在此,我们建议缉私部门在接到现场移交涉及归类错误的案件后,应该充分考虑当前海关预裁定业务现状和进出口企业实际需求,参照第三方出具的《预归类意见书》和企业情况说明,再确定企业是否为主观故意还是专业不足导致归类差错。同时,海关归类预裁定部门,在当前人力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考虑企业进出口贸易实际,以第三方出具的《预归类意见书》和商品材料作为基础,转化为《预裁定决定书》。今天先说到这,明天我们说另一个关键点。
文章来源:南京宏康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