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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保留措施的政策选择路径

发布日期:2016-09-07 09:29:43

2015年9月4日,我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递交《贸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接受书,成为第16个接受议定书的成员。据世界贸易组织测算,《协定》生效后低收入国家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将分别累计减少贸易成本13%与14%左右。根据国际机构测算,《协定》实施最高可使发展中国家出口每年增长9.9%(约5690亿美元),发达国家增长4.5%(4750亿美元),带动全球GDP增长9600亿美元,增加2100万个就业岗位。

《协定》分3个部分、24项条款。第一部分规定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质性义务,涉及过境自由、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等内容;第二部分规定了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第一部分条款方面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实施期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第三部分规定了机构安排等内容。根据我国承诺,我方作为发展中国家提出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第7条第6款)、单一窗口(第10条第4款)、货物暂时进口与入境及出境加工(第10条第9款)与海关合作(第12条)为有过渡期的B类措施,上述4款之外的所有《协定》第一部分条款被列为A类措施。如果《协定》生效,我国将立即按承诺实施所有A类措施并通报B类措施的预计实施日期,《协定》生效后一年内还需通报B类措施的确定实施日期。B类措施的提出说明我国在相应领域的贸易便利化实施现状距离《协定》标准尚有差距。因此,从B类措施的国际标准、国际实施现状、国内实施现状和过渡期政策建议几个方面进行对策研究很有必要。

为此,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委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核心是根据B类措施的国际标准、国际实施现状、国内实施现状来提出过渡期政策建议。该研究目前已经完成,研究报告通过了专家组的评审鉴定。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观点和政策建议摘要如下:

一、《协定》在我国实施状况的整体分析

《贸易便利化协定》是反映了多年来相关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海关组织(WCO)在贸易便利化方面通过诸如《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修订版,以下简称《京都公约》)、“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等逐步形成的贸易便利化国际贸易规则,终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框架内得到了规范和统一。《协定》关注跨境通关管理环节的便利化,明确规定了加速货物的放行和结关,采用风险管理、预裁定和后续稽查等管理手段,加速对低风险货物的放行,并对经认证的贸易商提供降低单证要求和查验比例等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协定》对口岸基础设施、管理方式以及口岸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等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对于我国实施《协定》内容的当前整体现状,报告指出:

第一,中国的贸易便利化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法律框架完善。但是法律法规实施现状不佳,执法统一性较差,透明度不高;

第二,贸易便利与安全是共同的主题,不便利也往往意味着不安全。因此,过渡措施涉及的领域也恰恰是我国贸易便利化的薄弱领域。

二、B类措施在我国实施状况的分析

(一)国内尚未公布平均放行时间,且实施有一定难度。

当前,我国的口岸通关涉及部门仍然偏多,船代、机场地面代理、理货、港务等部门的作业要求,海事、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管理要求,以及电子口岸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条件等诸多因素仍然存在交叉和不一致。海关自2006年起所统计的“放行时间”与《协定》所规定的平均放行时间口径并不一致,口径偏窄。除海关之外的其他部门和企业通关放行时间没有任何公开资料。

整体看,我国平均放行时间在近年得到明显改善,主要原因是:第一,口岸改革创新取得新突破,口岸通关时间进一步缩短;第二,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红利逐步释放,海关通关时间提速显著;第三,税费电子支付手段广泛应用,涉税货物海关通关时间明显减少。

但是,影响制约我国海关通关时间的主要因素在于:第一,进口货物申报前时间占比尤为明显;第二,局部环节时效有所降低,影响改革成效体现;第三,我国进口涉查验报关单海关通关时间同比增加;第四,通关时间超长报关单对整体海关通关时间的影响仍然较大。

(二)单一窗口建设近年来收到特别关注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我国建立和实施“单一窗口”制度,使企业能够在多个口岸管理部门间通过一个平台、实现一次申报,技术层面的问题较易解决,主要困难来自于各政府管理部门间的权力协调与利益妥协。建成单一窗口不仅能推动口岸执法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平均放行时间的统计和公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要求,建设单一窗口随即提上日程。2014年2月份,国口办牵头在部委层面成立了由中央各口岸查验监管部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共同组成的单一窗口试点工作组。2014年6月18日,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试点启动。2014年下半年,开始分阶段推进沿海口岸单一窗口建设。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实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2015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按照2015年底在沿海口岸、2017年在全国所有口岸建成“单一窗口”的目标。2015年6月,国务院建立了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10月要求10个沿海省份、5个计划单列市迅速启动本地区单一窗口建设筹备工作。截至2015年底,上述地区单一窗口已经全部建成。

(三)出境加工受到严格管控,基本未开展,管理上有风险。

我国在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部分加入了《京都公约》(修正议定书),其中部分接受了专项附约七的第一章(暂准进口),而没有加入专项附约七包括涉及出境加工在内的其他部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于加工贸易产业政策的考虑,一直对出境加工有所限制。

目前只能追溯到海关总署89署监一字811号和90署监一字527号两个不公开文件,强调加强审批管理和贸易管制,国内具备生产能力的都不予批准,且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状态。各地开展都很少。2014年上半年监管司牵头研究新办法,下半年转由加贸司牵头,现在仍未出台。

(四)国际海关合作持续稳步推进,国内法律保障不足。

我国海关广泛开展国际海关合作,已经与美国、俄罗斯、欧盟及其成员国、东盟及其成员国、南非、澳大利亚、印度,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执法机构,以及世界海关组织(WCO)、联合国环境保护署、联合国禁毒署、国际刑警组织、《巴塞尔公约》秘书处等国际组织开展了双边、多边国际(地区)执法合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三、B类措施过渡期政策建议

(一)平均放行时间是贸易便利的重要标志,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可以明显改善通关效率。主要政策建议是:

1、提升口岸整体通关时间和效率,采取便利化措施减少企业申报前与放行后处理单据和货物的时间;减少企业重复申报的次数和数据数量;

2、建立公开的货物流向跟踪机制,对社会公众提供货物所处环节、对应监管部门等信息的查询,使企业能够及时掌握货物所处通关状态及流向;

3、严格管理政府部门收费和涉企收费,遏制口岸企业垄断服务与收费;

4、改“串联”为“并联”,协作、优化部门内、部门间工作环节,消除通关瓶颈,大幅减少超长通关时间个案;

5、按照世界海关组织标准和方法,系统组织、统一试点、循序渐进地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在明确公布前要建立一年的全面数据统计;

6、进出口监管证件的改革应提上议事日程。建议除特定商品外,逐步改革进出口监管证件的程序性管理,建立统一的进出口监管证件平台,采取统一数据格式、标准、代码、安全模式和数据传输模式,实施联网核查监管、办理信息公开、审批时间透明等更好的服务方式。各监管证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负责内容管理,并由商务部门归口管理。

7、加快“单一窗口”建设,从“无纸化”向“电子数据化”发展;

8、实现真正的“一站式作业”;

9、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对口岸通关执法进行适当压缩;

10、合并不同管理部门的多种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建立外贸进出口企业综合评级并实施相应便捷通关措施。

(二)单一窗口也同样是贸易便利的重要标志,实施单一窗口可有效缩短平均放行时间,改善通关效率。主要政策建议是:

1、单一窗口必须共享和共同使用申报和查验信息,由单一窗口来约束和规范查验时间安排,避免企业花精力在不同部门间协调;

2、单一窗口要实现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避免一家部门出台某项改革措施,其它部门未能进行配套,政策要能在单一窗口平台上“落实”;

3、以单一窗口归并、规范各种行政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4、建设“公共平台”式单一窗口,以单一窗口实现政务、商务口岸事务办理一体化;

5、尽快推进、试运行数据标准统一、涵盖外贸新业态的国家单一窗口;在2017年在全国所有口岸建成“单一窗口”的目标基础上提出国家单一窗口建设规划。

6、发挥好国务院口岸工作和贸易便利化两个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7、依托国际通用数据元统一数据标准;

8、应用“大数据”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9、实现与其他国家、区域或经济体“单一窗口”进行对接。

(三)货物暂时进口与入境及出境加工

1、积极考虑加入《京都公约修订议定书》专项附约七的相应部分;

2、参照《京都公约修订议定书》制订包含出境加工、暂时进出口和出境修理的统一的管理办法;

3、出境加工的放开宜缓不易早。

(四)海关合作

1、加快人才培养;

2、加快商业秘密相关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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