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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货人”横扫“买单出口”,外贸出口或将迎来新一轮洗牌!

发布日期:2018-07-02 15:27:51

 6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60号公告,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自8月1日起施行。除了部分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外,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最近,有多个外贸企业就出口报关单增加的“境外收发货人”一栏前来咨询,言语中都是两个字:“焦虑”。《规范》中“境外收货人”的解释是: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我知道这些外贸企业的焦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不能再买单出口;一个是客户信息安全。

  在外贸行业一直有这样一个潜规则——“买单出口”,也可以称为“买单报关”。“买单出口”就是一些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了可以出口商品,就需要假借有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的名义出口。于是自行购买或委托第三方购买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提供的空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在海关的审核放行后,企业凭借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存仓委托书等出口单证申报退税。当然,这个第三方可以是贸易公司,也可以是报关行等等,只要他们有合法的报关文件和资格即可。

  买单出口最初是一些广东的加工企业,由于出口空间利润越来越低,为了在成本方面尽量减少相关的费用,于是就采取买单出口这种的方式,使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做出口贸易。渐渐地,这个买单出口就在全国流行幵了。由于增加了“境外收货人”一栏,出口贸易将实现了舱单、提单、报关单三单信息一致,从而将有效杜绝无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或个人从事国际贸易,从制度上杜绝违法买单,变相偷逃国家外汇监管的情况发生。

  外贸行业曾经的那种供不应求的黄金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同行业企业的不断涌现加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客户们有N多种选择,他们会货比三家,精挑细选出最优的卖家。由于出口报关单增加了“境外收货人”的填报,那么谁掌握了这些买家信息就可以掌握主动权。为此,这些外贸企业担心自己的这些客户信息被相关部门泄露,或者被一些不法之人出售,从而导致新一轮的竞相压价出口的局面。
  8月1日,新修订《报关单填制规范》实施后,外贸出口或许将面临新一轮的洗牌,外贸企业应积极面对当前国际贸易的新形势,有效规避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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