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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由于自身的特点,在海关监管中是一个重点和难点。对于进口的软件,海关必须划分征税权限,判定进口的软件属于货物还是服务,以确定最终适用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海关依据软件的内容确定是否将软件价值计入完税价格,如果软件中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则软件的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不含有上述内容的软件,在价值分列或虽未分列但可证明的情况下,无需计入完税价格。
海关对软件是服务还是货物(产品)的区分标准差异在于:海关在估价时,并不考虑软件的用途,即使是为了软件的开发、维护、测试,只要软件内容包含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则软件在计税时均将被作为货物对待。
为了减少软件进口风险,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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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绿道跨境电商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