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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进口软件的适用税率?

发布日期:2018-09-11 15:34:13

  软件由于自身的特点,在海关监管中是一个重点和难点。对于进口的软件,海关必须划分征税权限,判定进口的软件属于货物还是服务,以确定最终适用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海关依据软件的内容确定是否将软件价值计入完税价格,如果软件中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则软件的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不含有上述内容的软件,在价值分列或虽未分列但可证明的情况下,无需计入完税价格。


  海关对软件是服务还是货物(产品)的区分标准差异在于:海关在估价时,并不考虑软件的用途,即使是为了软件的开发、维护、测试,只要软件内容包含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则软件在计税时均将被作为货物对待。

  为了减少软件进口风险,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一是在进口环节规范申报。如果所进口的软件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则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软件的价值,与介质一起计入完税价格;如果所进口的软件并不含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列介质与软件的价值,并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分列依据,以便依法将软件的价值排除在完税价格之外,仅就介质的价值向海关申报纳税。


2

  二是对于软件升级服务,如可以通过在线传输的方式来完成的,企业不需要完成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以服务贸易方式申报的话,金额较大对外付汇时必须在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且最终的税率并不比货物进口税率优惠。所以,基于上述考虑,企业可以选择将服务贸易的软件服务,转换为货物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


3

  三是应当重视对软件内容与用途的核对,避免出现合同内容、发货清单等与软件实际情况的冲突。在软件销售中,由进口商直接向最终用户发货的情况比较常见。由于软件经销商通常仅负责拓展市场,并不直接参与销售软件,容易造成进口商、经销商与最终用户的合同不一致。为此,企业除了进口环节的规范申报外,软件进口商还应当做好日常涉税资料的采集和维护,确保涉税资料的形式与交易的真实情况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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