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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周 外贸早知道——常用的贸易术语(三)

发布日期:2018-10-24 11:47:37

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将货物交至船上完成交货。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须的成本和运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在国际贸易中,因各方的习惯不同,经常被写成“C&F”、“CANDF”、“CNF”等,它们在实质上与CFR术语本身的含义并没有区别。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合同买卖双方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主要义务

买方主要义务

1.提供货物、商业发票,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

2.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3.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通知买方。

4.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

2.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由上表可以看出,CFRCIF不同之处仅在于:CFR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和不支付保费。除此之外,CFRCIF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基本上是相同的。

使用CFR术语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上为界,而费用的划分却不能再以此为界,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

2、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认为有必要时及时办理保险。如果因卖方遗漏或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那么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风险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3、卖方只需要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如果买方要求指定某些船只或对船只有特殊要求,卖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接受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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