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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的《专家说风险》,我们提到了当前被所有企业所关注,一些企业因海关查验出现第三次删改单,被缉私部门按照“两简案件”处罚。也说到了,一旦企业因归类错误而出现应补缴税款,而转缉私部门按照“一般案件”处罚,缉私部门会考虑企业在申报前是否做过归类预裁定(2019年前是预归类),如做过就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以处罚。此外,缉私部门对企业因归类错误实行减轻处罚或者不予以处罚的另外还有一个条件,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说的主要内容。
企业归类错误的商品,如曾被海关实施过查验,也是可以作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以处罚的依据。不过,这需要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海关对于该商品的查验指令,或者说查验要求是“核对归类”才可以作为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海关的查验要求是“核对数量”或者“核对规格”等,既使该商品经过海关查验,也是不能作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以处罚的依据。对此,本人有着不同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8号)中规定: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海关查验的主要目的是对核实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价格等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并检查有无伪报、瞒报等走私、伪规情事。
海关《查验记录单》上查验要求包括:
核对品名、核对规格、核对数量、核对件数、核对唛头、是否侵权、核产终地、核对归类、核对新旧、核对价格、取样化验、核查车体、检查箱体和是否夹藏。
查验方式包括:
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彻底查验、抽查、外形查验;机检查验包括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X货检X光机。
针对不同的查验要求,查验人员采取不同的查验方式。如核对唛头,唛头一般被印刷或者贴附在商品的外包装(纸箱或者木箱)外,查验人员执行该查验要求可以采取外形查验,也就是不打开商品包装箱直接核对唛头与申报是否相符,在查验时也可以开箱抽查申报商品实际情况。对于核对品名、规格、数量、新旧、价格等,特别是取样化验,查验人员都需要实施开箱查验。
开箱查验就是海关查验人员通过开拆货物的外包装,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详细验核的查验方式。开箱查验,海关查验人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地对确定查验的货物中的部分货物开拆包装,然后详细验核货物实际状况。开拆的数量根据货物的实际数量的比例以及查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海关查验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单货不符或者数量有明显的差别,可以进行彻底查验,也就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海关的人工查验并不是简单的对货物数量或者品名规格的核对,而是查验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借助报关单据所提供的货物信息,结合布控查验指令,运用逻辑推理和科学计算等手段,对货物进行科学而准确的查验。简单地说,查验的目的就是“单货相符”。虽然对于每一票查验货物,都会有不同的、明确的查验要求,如核对数量、原产地、是否侵权等,但查验人员还是会对该商品进行全面的查验,也就是申报货物是否与实际相符。“单货相符”虽然只有四个字,但作为查验人员要对被查验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核对,这其中必然包括核对归类。
如,某票进口货物的查验要求是核对数量,但查验人员在查验时发现被查验的货物的商品规格、商品编码或者新旧与申报不符,作为查验人员只保证数量相符,而其他不符就视而不见吗?当然不会。
所以,缉私部门只是将查验要求为“核对归类”的《查验记录单》作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以处罚的依据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不科学的。所以,建议缉私部门,如果海关实施人工查验的货物为单项商品,除了外形查验外,只要是海关实施了开箱查验,就可以认定海关对该商品进行了全方位的查验,应该符合“核对归类”的查验要求。对于非单项商品,也就是一票报关单有多项商品,以海关对归类错误的商品查验为准。
海关的《查验记录单》作为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在此,建议企业最好也留存一份海关的查验记录,一旦出现因查验或者海关后期核查、稽查,被海关认定归类错误,需更改商品编码,或者在出现商品归类争议的时候,海关的《查验记录单》会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文章来源:南京宏康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