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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202号/关于解除日本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2-23 09:25:3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02号(关于解除日本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公告2001年第143号对日本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

  日本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9日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及其制品》公告

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原农业部联合公告2001年第143号


    为防止疯牛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反刍动物源性饲料(包括牛、羊等的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干血浆及其它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油渣、磷酸氢钙、明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

  二、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严格执行农业部、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  (农牧发[2000]21号)。

  三、禁止从欧盟成员国进口牛、牛胚胎、牛精液、牛肉类产品(包括牛内脏)及其制品。

  四、禁止携带、邮寄上述所列物品进境。

  五、凡截获的走私进境的上述物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车辆等,如发现有来自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上述物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七、截止目前发生疯牛病的国家为: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列支敦士登。今后,凡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将自动列入上述名录。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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