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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常见的贸易术语有FOB、FAS、CIF、DAP等。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早在19世纪初,在国际贸易中已开始使用贸易术语。但是,最初对各种贸易术语并无统一的解释。后来,某些国际组织、商业团体、学术机构为了消除分歧,试图对贸易术语作统一的解释,于是陆续出现了一些有关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规则。这些解释和规则为较多国家的法律界和工商界所熟悉、承认和接受,于是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19年美国九个大商业团体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1941年对其作了修订,并改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该修正本对Ex、FOB、FAS、C&F、CIF、Ex Dock六种贸易术语做了解释。
三、《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国际商会对该通则分别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和2010年作了修订和补充,于2010年9月公布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通则》)。
与《2000通则》相比较,《2010通则》有如下实质性变化:
1、改变了分类方式
《2000通则》将术语分为:(1)E组,本组仅包括EXW,;(2)F组,包括FCA、FAS、FOB;(3)C组,包括CFR、CIF、CPT、CIP;(4)D组,包括DAF、DES、DEQ、DDU、DDP。四组术语主要依照卖方交货义务从最小(EXW)到最大(DDP)作渐进排列,并不突出适用的运输方式。而《2010通则》将术语在运输方式适用上做了限制:(1)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2)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路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FAS、FOB、CFR、CIF。
2、新增了DAT和DAP
《2010通则》以DAP和DAT两种新术语替代《2000通则》的D组中的DAF、DES、DEQ、和DDU四种术语,将所解释的术语数目从13个减少为11个。
3、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2010通则》对FOB、CFR、CIF三种术语的运用,取消了以“船舷”为交货点,改为“装运港船上”
4、对FOB、CFR、CIF术语卖方义务作添加规定
在对外贸易过程中,货物在运输途中常常被多次转卖,从而才形成链式交易。在此情况下,装运货物是由最初第一个卖方完成的,处于链式交易中间位置的某个或某几个卖方并不实际装运货物,而以取得已在装运港交到船上的货物履行其交货义务。《2010通则》对此规定,添加“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即FOB、CFR、CIF项下的卖方,除了可以将货物装运上船完成交货义务以外,也可以不负责装运货物,而以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替代“装运货物的义务”。
提示:《2010通则》的实施并不意味着《2000通则》自动作废,买卖双方可以仍然沿用《2000通则》甚至更早版本中的条款。因此,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适用通则的版本,以避免贸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