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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你了解多少?

发布日期:2018-08-16 16:12:43

 什么是进出口濒危物种管理?


  进出口濒危物种管理是指国家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对濒危动植物种的进出境行为实施严格管制的措施。


先来看个例子:


  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荆树皮浸膏,申报税号32012000。经海关查验实货为桶装黑黄色固体状浸膏,取样化验,实货为芦荟浸膏,应归入13021990.97 ,涉及濒危物种进口管理。该公司所进口的芦荟浸膏虽然不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国家重点保护物种范围之内,但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之内,属于其他濒危植物液汁及浸膏。对于进出口该商品,海关凭《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验放。


 再来了解下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全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国首府华盛顿所签署。

  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


 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


 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


2017年7月13日,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7年第6号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调整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附:海关总署公告


国家濒管办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6号

关于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联合公告


  为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tif(略)

国家濒管办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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