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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专栏 |当“功能机组”遇到“不完整品”

发布日期:2018-10-08 12:08:53


功能机组”一直以来是机电商品的归类焦点,被无数归类人反复讨论。这次我们一起来聊聊实际操作中“功能机组”能否运用归类总规则二(一)的问题。

 

A公司为扩大产能,向国外以机组“combinations of machines”的形式进口了大量的机器。某次进口的由六台机器构成的机组,经海关审核,认定其构成功能机组“functional unit”而一并归入某个税号。次月,该公司再次进口了其中的五台机器(其中一台找到了国内替代品,未进口),向海关申报为构成功能机组(上次申报的六台机器)完整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一同归入相同税号,被海关否决。

 

这也引申出了一个经典的归类问题:当N台机器可以按功能机组一并归类的时候,那么其中M台(1<M<N)机器报验时,是否可以视为构成该功能机组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二归入同一税目?应该说这个问题既正确又不正确。这个观点看似矛盾,但又深刻的表明了进出口贸易的复杂性。

 

从理论上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商业合同或实际使用中行业对一类商品(生产线、机组等等)在商品概念上的定义和《进出口税则》关于功能机组这一法律概念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不论进口的时候商品是否构成一条完整的生产线(或机组),但是根据十六类类注四的归类逻辑,我们都是从其中一台机器开始寻找多台其他机器可以一并归类的可能性,在一同报验商品的大前提下,只要能归在同一税目的机器就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功能机组(图一),至于其他的机器,和这个已经确定的功能机组没有关系。就像十六类总注释七(五)所提及的酿酒机器,对于完整的酿酒生产线来说,这是不完整品,因为缺乏灌装设备;但是对于将其归入同一税目的功能机组来说,它们就是完整的一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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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机组、报验状态和功能机组之间的关系

 

从实践上看,答案又可能是正确的:当多台能够构成功能机组的机器一同报验,每一台机器都缺了一部分,且未进口的部件并不影响每台不完整的机器构成各自整机的基本特征(图二)。这种情况下,在商品学概念中,这确实是完整机组的不完整品。但在归类时,我们首先确定每台机器的归类,在未进口的部件均并不影响每台机器构成各自的整机基本特征的前提下,每台不完整的机器都是按完整品归入相关税目的,即在进一步的归类推导过程中是视为整机进行判断的,那么四台归类视角里的“完整机器”组合后构成某个税目列名的功能,应该一并按功能机组归类。在商品学的角度,这是不完整品;在归类学的角度,这还是一种特殊的“完整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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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所谓不完整状态下的功能机组

 

但是如果其中一台机器进口的部分未构成了整机基本特征,只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零件(图三)。此时根据上一段的认定方法只相当于进口了三台机器,而第四台机器的零件应该根据十六类类注二优先归入相应的一个或多个税号,剩下的三台机器再来考虑其中的两台或三台是否可以按功能机组归类,或是全部分别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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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其中一台进口设备相当于没进口

 

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

1.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将生产线和功能机组进行关联,更不用说等同起来!即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生产线必须能或是不能一并归类。即使事实上两者可能有一定的交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2.同一采购合同、一同配套工作等情况都不是判断一组机器是否属于功能机组的理由。十六类类注四规定的原则才是判断功能机组的唯一标准,这一点在十六类总注释七所举的例子中,也详细的从正反两面进行了说明。

3.通关环节对归类的判断是基于报验状态下的商品的,即使是判断是否构成功能机组时其归置对象也是如此,和最终的使用状态和硬件配置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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