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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专栏 |总规则三(二)于多功能货品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8-10-10 09:59:09



引言:不是机器的多功能货品怎么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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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根据第十六类类注三:由两部及两部以上机器装配在一起形成的组合式机器,或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乃至“比照适用”之第九十章章注三: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则具有多种互补或交替功能的机器及仪器,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其主要功能确定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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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多功能货品并非仅限于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的机器和仪器,一些非机电商品,如某些化学品、工具、家具,乃至由机器与非机器组合而成的货品,也可能具有多种不同的功能。那么,在无法适用第十六类类注三或第九十章章注三时,这类多功能货品又应依据哪条规定?是否能像一些人主张的那样,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按多功能货品的主要功能来确定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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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规则三(二)的完整表述为:

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需明确总规则三(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

 

1、总规则三(二)的适用条件

由总规则一至三的表述可知,作为总规则二(二)的延伸,总规则三(二)是在总规则一(品目、章注或类注)、总规则二(一)无其他规定,而又不能按照总规则三(一)确定归类时适用的一条归类规则。例如,对于某些多功能/组合机器或仪器设备,如果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已有明确规定,此时便无须考虑适用总规则三(二)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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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规则三(二)的适用对象

由总规则三(二)的表述可知,其适用对象仅包括三类商品:(1)混合物;(2)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3)零售的成套货品。并未直接提及具有多种不同功能的多功能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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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多功能的非机电货品并不能直接适用总规则三(二)中所称的“基本特征”来按主要功能确定归类,但这并不意味多功能货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适用总规则三(二)。

在某些场合,多功能货品或以组合物的形态报验。例如,一种由吊扇和顶灯组合而成的多功能货品——吊扇、顶灯两者均可独立使用——即可依据总规则三(二)适用对象包括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这条,按该商品的“主要功能”(实为基本特征)归入品目84.14或94.05。当主要功能(或基本特征)无法确定时,再顺序适用总规则三(三)从后归入品目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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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90.32品目注释对总规则三(二)也有提及:如果自动调节器是与执行机构组装在一起的,整个装置则应按照归类总规则的规则一或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的第三部分及品目84.81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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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多功能货品并非总是组合物,如两侧分别为切割刃面和锯齿刃面的工具。此时,常依据商品本身的属性归入对应的税目(总规则一),或适用总规则三(三)从后确定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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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规则三的完整表述为: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部分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故可知,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或零售的成套货品的限制同样存在于总规则三(一),而总规则三(三)则无此限制。

这一现状导致了“从后归类”这一规则较高频率地适用在某些多功能货品。为此,欧盟于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审议分委会第五十四次会议提交了一项关于修订总规则三(一)和(二)的议案,旨在将“功能”也加入总规则三(一)和(二)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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